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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與應用化學學院領導班子集體議事規則

  • 發布者:系統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10-09-15

永利集团化學與應用化學學院領導班子集體議事規則

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充分發揮領導班子成員在決策中的重要作用,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積極推行工作中的“集體決策”規則,做到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減少工作失誤,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化學與應用化學學院領導班子成員集體議事規則。

1.定期召開學院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凡是需要作出重大決策的事項,必須召開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以做到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黨政聯席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2.會議由學院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召集。黨政聯席會議由正、副院長、黨總支正、副書記、分工會主席和辦公室主任參加,會議可根據内容由行政或黨總支主要負責人主持;會議的議題由院長和院黨總支書記商定,并提前通知與會人員,與會人員對會議主題應作充分準備并表達自己的意見;黨政聯席會議必須有2/3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請假,并将對會議議題的意見或建議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告知會議主持人。

3.堅持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凡是涉及到學院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如學院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問題、人事問題、分配問題、财務問題、幹部問題、組織發展問題等,必須按集體決策形成的決定執行。領導班子成員之間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一旦形成決議必須無條件的服從。

4.集體決策時必須充分發揮民主。為了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必須充分發揮領導班子内部的民主。每一位班子成員要抱着對事業高度負責的态度,充分發表自己的看法,在集思廣益的基礎上,用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和協商解決等方式,形成最終的決策。

5.做好集體決策時的讨論記載與保密工作。每次黨政聯席會議由院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作記錄,會議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宜于公布的應及時公布。黨政聯席會議在讨論重大問題,作出重大決策時,要做好每一位班子成員讨論意見的記載,對涉及某個人或某部分人利益的問題,班子成員的讨論情況,不得外傳要做好保密工作,以免影響幹群關系。

6.認真制定與完善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将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的制定作為黨總支加強制度建設的重要内容,始終将該制度作為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活動的重要依據:同時把班子成員集體決策時的表現作為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内容,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使班子成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

7.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凡屬黨政聯席會議決策權限範圍内的所有事項,任何人無權在議決前作出許諾,或決議後予以推翻和不執行。對于沒有經過集體決策而是由個人或者少數人作出的錯誤決定,造成了工作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應責令當事人做出自我批評,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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